查新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15 | 发布人: | 点击量:9072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以下简称查新咨询)工作是医药卫生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对提高医药卫生科技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减少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和科技成果评审失准,增强科技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卫生部查新咨询工作是医学情报人员以文献检索为基础,运用综合分析、对比的方法,为卫生部科研立题、成果评审等科技活动的新颖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的情报服务。
第四条 卫生部查新咨询工作由卫生部统一归口领导,卫生部医学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组织实施,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第五条 卫生部所认定的查新咨询单位并非所属其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查新咨询单位,而是卫生部面向全国服务的查新咨询机构,其查新咨询工作直接对卫生部负责。
第二章 查新咨询单位
第六条 查新咨询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正式设有专门从事查新咨询工作的机构(部、室、中心等);
2.具有五名以上熟练掌握生物医学文献检索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有较高外语、医(药)学水平及较强的医学情报分析综合能力的专职查新咨询人员和若干名兼职技术人员;高、中、初级人员匹配及专业结构合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能够基本满足查新工作需要的检索工具和有关文献:
(1)具有十年以上主要生物医学检索刊物或相应数据库:
①必备检索刊物或相应数据库
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
中文科技资料目录(中草药)
全国报刊索引(自然科学版)
中国医学文摘(18个分册,自创刊以来)
中国药学文摘(自创刊以来)
中国化学文摘
中国专利公报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汇编
Index Medicus(医学索引)
Biological Abstracts(生物学文摘)
Chemical Abstracts(化学文摘)
日本医学中央杂志
②推荐检索刊物或相应数据库
国外医学(46个分册)
国外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
中国生物学文摘
中国技术成果大全(医药卫生)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Abstracts(国际药学文摘)
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
Current Contents:Life Science(生命科学近期期刊目次)
Current Contents:Clinical Medicine(临床医学近期期刊目次)
日本科学技术文献速报
医学文摘杂志(俄文)
(2)主要生物医学参考书、工具书,其中包括:
新版中文医学各科教科书
国际著名教科书,如Cecil Textbook of Medicine(希氏内科学)、
Christopher Textbook of Surgery(克氏外科学)等。
百科全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生物学分册、现代医学分册)、中国医学百科全书等
年鉴,如中国医学科学年鉴、中国卫生年鉴、中国中医药年鉴、中国药学年鉴等。
辞典,如Dorland’ sIllustrated Medical Dictionary(多兰氏插图医学词典)、医学大辞典、中药大辞典、中药辞海及英汉、俄汉、德汉、日汉、法汉等重要医学外文词典等。
政府出版物,如中国药典、国家医学科技攻关进展等
(3)十年以上公开发行的、与所承担查新咨询业务范围直接有关的国内外主要生物医学期刊、医药卫生学术会议资料及其他内部资料。国内期刊要求达到600种以上,其中必须包括医药卫生核心期刊184种(见《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二版);国外期刊要求自订或通过资源共享就地就近解决达到300种以上,其中必须包括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美国科学院学报)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200种核心期刊;
4.具有先进的情报检索手段及设备,包括可联入Interent(国际互联网)或MEDLARS(医学文献分析和检索系统)国际联机网络;只读光盘检索系统(MEDLINE、中国生物医学文献光盘等)及有关磁盘检索系统;传真及其它通讯设备;
5.建立完善的查新咨询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委托制度、用户须知、工作流程、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制度、质量保证和监督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反馈制度、收费制度、收入分配办法、奖惩办法等;
第七条 凡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为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所属的医药卫生信息机构,保证履行卫生部《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具有三年以上的查新咨询经验,经自愿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卫生部医学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考核评价达到要求,报卫生部审批认定并发给证书后,始承担卫生部查新咨询任务。
第八条 查新咨询单位的职责
1.凡经卫生部认定的查新咨询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科委和卫生部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
2.根据国家科委、卫生部有关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和办法,结合本细则,制定并认真执行第六条第五款所列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查新咨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及奖惩;参加授权部门举办的有关会议、业务培训、学术活动。并承担科研及其他有关任务。
3.每年应向卫生部医学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呈交书面工作总结;向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提供“查新咨询报告”机读数据。
4.查新咨询单位必须保证查新咨询质量,对其出具的查新报告负责。如发生查新咨询纠纷时,接受授权部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或接受法律仲裁。
5.查新咨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其文献资源、人员配备、检索手段等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
6.负责为用户保密(参见第十九条)。
第九条 查新咨询工作人员的职责
1.承担卫生部科研立题、成果申报和其他重要科技项目立项的查新咨询工作,在认真做好文献情报检索的基础上,着重做好分析对比、新颖性评价、复查审核等项工作。
2.熟悉和执行查新咨询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做好各项查新咨询服务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包括为用户保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积极参与技术培训、学术会议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努力学习有关政策、理论、技能和最新科技知识,特别要注重了解、掌握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发展现状、成就、进展、趋势、动向、苗头、前沿、重点、难点、热点、关键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十条 查新咨询单位均应在本单位设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由地位超脱、知识广博、办事公正、态度严谨的情报及其管理专家组成。其职能是:
1.解决本单位查新咨询工作的疑难问题;
2.指导本单位查新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3.及时解决一般性查新咨询纠纷。
第三章 查新咨询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委托
1.委托者须按要求填写查新咨询委托单(式样附后)。
2.立题查新,要提交填写清楚的科研项目申请书,如无科研项目申请书,应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成果及其他查新,必须提交成果申报书、论文及有关技术资料。
3.委托者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课题作为一个项目申请,课题开始检索后,不得更改其内容,如更改则按重新委托办理。
4.委托者在委托查新时,应主动向查新人员介绍委托项目的特点、范围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1.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详细介绍查新咨询的有关规定。
2.向委托者索要详细的查新项目背景材料和主要技术资料,拒绝提供者可不予受理。
3.在受理项目后的3、4周内必须向委托者出具查新报告。
第十三条 检索过程
1.对受理的课题进行分析,确定检索范围、检索工具、检索手段,制订检索策略。
2.对检索策略进行试验,将试检结果与委托者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3.修改检索策略,必要时与委托者进行协商,确定最佳检索途径进行检索。
第十四条 分析对比
根据检索中检出的相关文献,参照原文,与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技术路线、技术水平及其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得出新颖性评价。
第十五条 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查新咨询报告书由封面、主体及附录三部分组成(式样附后)。
1.封面:包括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学科分类、主要参与人员、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日期、查新单位、报告日期等。
2.主体:
(1)查新要求:根据委托查新单位填写的查新委托单,具体描述其查新要求和技术要点,包括与国内外同类或相似研究有关具体技术内容、指标、水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要求。描述时要尽量使用委托单中的原用语。
(2)检索情况:
①检索范围、途径:列表说明所用机检系统、数据库或其它检索工具的名称、起止年限及总文献量。
②检索策略:依次列出检索用词和主要检索方式,包括检索用词之间、检索用词与检索式之间以及检索式与检索式之间进行逻辑组配构成的各主要检索式,至少使用主题词、关键词和(或)分类检索二种以上方法。
③检索结果:列表说明所用检索系统、数据库或其它检索工具的名称、检索年限、检索文献量、检出文献量及其中密切相关的文献数;并按相关程度列出密切相关文献(10篇左右),所列外文文献题目应译成中文。
(3)查新结论:查新结论应说明如下情况:
①简要叙述检索结果。
②列表或文字说明密切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对比分析情况。
③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做出评价。
④查新结论力求科学、严谨、简洁,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⑤查新咨询报告书应有查新人、审核人签名,并注明其专业技术职务;加盖查新咨询专用章。
⑥资料存档,包括所有原始资料(委托者提供的课题或成果申报书及相应技术资料、委托书、合同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提交用户的查新咨询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并按要求建立查新咨询报告数据库。
3.附录:可附主要密切相关文献原文若干篇。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查新咨询工作质量控制是通过行政性、经济性、技术性手段,对查新工作的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查新咨询报告质量的一项管理性工作。
第十七条 查新咨询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1.行政性措施:
(1)保证查新咨询机构(部门)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文献资源、检索手段及设备购置和更新等。
(2)建立健全并严格、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制定查新咨询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质量指标及落实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对查新咨询报告进行抽查、评估,并提出改进办法和奖惩意见。
(5)认真执行用户反馈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征集用户意见。
(6)严格管理制度,设置质量控制监督机构或人员。
(7)为确保查新咨询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查新咨询单位在工作中应采取回避政策和贯彻“不受自身利益约束”的原则;查新咨询机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干预查新咨询业务工作;严格做到查新咨询工作直接对授权部门负责。
2.经济性措施:根据查新咨询人员完成任务的多少、质量的优劣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劳务补贴和奖惩的额度。
3.技术性措施:
(1)充分理解项目的内容、性质、特点、范围以及委托者的要求和意图。
(2)以机检为主,手工检索为辅,两者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3)制定正确的检索策略,包括检索词的选择、检索步骤,机检中截词与加权法的使用,以及检索逻辑式的编制等。
(4)通过试检索编制出最佳检索式。
(5)保证最低的检索时限不得少于十年,尤其要注意原始文献收录及检索刊物的时差,必要时查找现刊。
(6)检索结果为零的查新项目,应首先由查新人员核实确定检索范围、途径和策略,进行复检。必要时可通过专家咨询或调查等方式配合检索,直至提交专家委员会(小组)讨论。
(7)查新咨询报告做到格式规范、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打印清晰。
第十八条 卫生部医学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查新咨询工作专家组,其职能是:
1.根据国家科委及卫生部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发展规划。
2.负责对查新咨询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向卫生部科教司及医学信息管理委员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申请承担卫生部查新咨询任务的单位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考核评估等意见。
4.制订业务培训计划,指导有关的科研及学术活动。
5.接受卫生部科教司和卫生部医学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任务。
第十九条 保密
1.查新咨询工作人员应熟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为委托者保守一切与委托查新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泄露其中的任何情节和信息或侵害其技术权益。
2.凡申请密级查新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查新咨询委托书》上写明密级。特殊要求保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查新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内容的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均采用书面形式,其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
3.在实施查新咨询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查新咨询单位评估和奖惩
1.评估依据
(1)卫生部医学信息工作发展规划(1996—2000年)。
(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手册》(编制中)。
2.评估内容
(1)查新咨询组织机构及领导支持保障;
(2)查新咨询人员的数量与素质;
(3)文献资源与检索手段、设备;
(4)工作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情况;
(5)查新咨询工作效益,包括工作数量与质量、档案管理及反馈情况等;
(6)查新咨询工作研究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和科研成果及其他奖励等。
3.评估方式:自我评估和组织评估相结合。
4.奖惩
(1)对查新工作成果显著者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2)对在查新咨询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撤消个人或单位查新咨询资格。
第五章 查新咨询收费
第二十一条 查新咨询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服务工作,本着信息有偿、服务为主的精神,根据项目大小、级别高低、检索策略繁简、检索工具种类及检索年限、检索手段及报告时间、以及密切相关文献数量和综合分析难易程度等,分项计价,统一收费。每个查新咨询项目核收300—800元。
遇有特殊情况,如加急、补充查新、增加新查年限等,收费额度可另加。
第二十二条 查新咨询所收费用,原则上只限用于查新单位改善查新咨询工作条件、参加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开展科研和其他有关活动以及支付查新咨询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不低于扣除直接成本后收入的15%),并为全国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提供一定比例的管理和发展基金(扣除直接成本后收入的5%左右),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医学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