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学〔2021〕201号
关于印发
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业经我校202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医学院
2021年9月8日
附件
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可持续创新水平和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和若干个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而造就若干个科技“高峰”,并在国家级重大、重点、人才项目上实现突破和提升,决定设立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揭榜挂帅”项目的评审由海南医学院“揭榜挂帅”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科技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不受理临时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申请人只能获资助一次,执行周期为3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须是我校(含附属医院)在职教师和其他从事专业技术的相关人员。
2. 申请人在申报当年须具备博士学位、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申请人及其团队科研基础雄厚,近5年内有主持过2项以上(含2项)国家级项目的经历,并产出了高水平科研成果。
3. 为保证“揭榜挂帅”项目申报质量和实施效果,申请人只能申请1项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另1个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八条 科技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院(系、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接受个人直接递交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海南医学院“揭榜挂帅”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完成。评审专家组由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校外专家或校内各主要学科的专家、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评审活动的日常工作由科技处具体负责。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就;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拟开展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申请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及人才等项目的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校外专家评议推荐、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评审结果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后,项目研究由科技处实施项目管理,并与学校签订目标任务书。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需在资助期内,完成目标任务书中所设定的预期目标(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
第十四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须连续申报、冲击并获得目标任务书中所设定的预期目标。申请人调离我校,一般应冻结使用权;如果能继续承担或指导科研项目,可继续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所在院(系、所)同意,由原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变更也需按要求向科技处申请。
第十六条 对“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情况,科技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继续资助或停止资助的依据。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完成目标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填写《海南医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揭榜挂帅”项目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成果及复印件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按照目标任务书中所承诺成果,组织专家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对获资助的“揭榜挂帅”项目拨付研究经费,单立账本,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要按资助经费额度和研究计划认真填报预算。经费使用参照《海南医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处和财务处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经检查考核,不能完成目标任务书设定的目标任务或其它原因导致的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经费使用决算表》,财务处审核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科技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拨付,项目执行期满时,结余经费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